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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承认的我校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祖国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各类学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能胜任本专业的工作。
4.参加江苏省考试院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成绩达到省或校规定的合格线。凡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江苏省考试院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STS)3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本补充规定从2019年起执行。
5.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要求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6. 学校规定的各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含70)以上。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予授予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2.末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3.由于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审核及授予程序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及有关院部对于当年毕业的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列出本年度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查,经初审合格后报送教务处。
第六条教务处对学士学位推荐名单再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对于毕业当年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迟一年毕业,跟随下一年级重新学习相关课程,并参加相应的考试,合格后方可提出申请,仍不符合学士学位申请要求的,不得再申请。
第九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消所授的学士学位,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每年六月评定一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凡申请学士学位者本人必须在每年五月十八日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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